民主精神自然需要維護,自由亦須珍惜,但全然的自由民主並非完美的社會,因為人的多樣性和良莠不齊,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才是基礎。民主最基本也是最表象的是選舉和體制,當然首先要從選舉制度的改良和政府體制的革新做起,在較適當的民主體制下選賢與能,並且平衡直接民主和代議民主間的優劣,才可望組成優質的政府。
1.政制和政府組成
a.政制以總統制較適合東方民族性,尤其目前是全民選總統,而行政院長卻非民選。
b.總統由合格選民一人一票產生(其實我一直不贊成全民投票選總統,有多少人真正了解國政?國政由誰主持最恰當?不能老是把歐美那套照搬,但要再改回來恐非易事)。
b.一屆四年不得連任,但可隔屆再參選並不限次數,年齡應以年滿45歲以上至75歲以下無任何前科者為限,但如為第二次以上參選則無年齡上限。總統為一國元首,較高的操守和能力要求理所當然。
c.現行一屆四年可連選連任,明顯有利在任者,而最多兩任又限制了有政績的優秀執政者,只要獲得選民認同,沒必要設限兩屆。中間隔一屆不僅可令選民冷靜比較,如果政績獲肯定,選民自然會投給其支持的或同黨的候選人,沒有政策不一貫的顧慮。
2. 以憲法法庭為最高機構(下再詳細說明);以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
3.
a.大法官制度應由司法院中獨立出來,為免混餚及名實相符,最好改名為憲法法庭。為憲法的解釋、維護和彈劾總統、副總統之獨立機構。現行大法官制度既有彈劾和罷免總統之權,卻置於總統之下的司法院之下,實在有點不倫不類。
b.最高憲法法庭大法官不限人數,任期15年。年滿45歲並曾任滿司法院長職至少一屆以上或司法院一級主官10年以上者,由每屆總統從中提名,經國會通過後任命一名。大法官縱然死亡亦不補選,終身受言論免責權保護,但得經公投或國會2/3票數通過罷免(亦不補缺)。
4.
a.國會議員由不同屆議員各半組成。議長一任一年由議員互相推舉之,不得連任但可隔屆再參選並不限次數。
b.議員一任四年不得連任,但可隔屆再參選並不限次數,每遇地方中期(總統任期之半)選舉及大選各改選二分之一。以縣市人口數為準適度設定名額,得增設行業別名額但取消政黨及性別保障名額。
c.國會議員參選資格須具備地方行政經歷,至少曾任滿一屆里長以上職務,或公民營機構擔任總經理以上職務滿三年者。國會議員身負訂定、修正、廢除法案、審查、監督國家預算,卻在參選資格上竟無任何門檻,想來就匪夷所思,難怪黑道、無半點專長或經驗的人充斥國會;畢竟我們人民對民主的素養普遍不足,與其寄希望於人民,不如設定國會議員的參選資格較實際。
d.國會議員得由其當選票數相同之選民數聯署,經憲法法庭核實身份和票數後逕行罷免。
e.國會內各黨均不可設置"黨鞭"、不可祭"黨紀",使議員可自由發言和自主投票。
5.
a.總統下設兩院:國務院、司法院(立法院委員既和總統一樣是民選出來,不應屬總統轄下,五權憲法立意本善但這點在廢除國民大會總統民選後,顯然不合時宜,應更名為國會)。
b.總統、院長及所屬次一級單位首長,於上任之前均應宣誓退出所屬政黨,並宣誓效忠國家及行政中立。這點之前我就質疑國際民主國家行之有年並似乎認為理所當然的"政黨政治",政黨政治有其優點,但不免有黨同伐異的疑慮,不問是非只管黨派,顯然有違政黨政治的內涵。不過至今我也尚未找到新解賦予政黨政治精神,只好暫時用"宣誓"代替 (https://classic-blog.udn.com/pier4all/123213249)。除此,除每年一年一次的國情咨文外,國會應在必要時有權召請總統到國會備詢,絕不可像今天的有權無責。
6.
a.總統除可經國會同意提名和撤換國務院長外(亦可稱總理),取消其他所有政治任命(包括公營單位及農漁、水利會)。更簡單的方法是總統參選時就已確定副總統,如果當選總統,副總統是"跟隨"當選,所以也可乾脆副總統就直接當總理,省得之後再提名、再國會同意的過程,畢竟總理是總統的行政執行人。順便一提:總統不應兼任黨主席,不僅僅黨政分離的意思,也是避免黨在提名總統候選人可能的不公。
b.我至今不明白為何需要"政務官"?查考一些資料,除了施政較方便、責任政治可以有人負責下台外,實在看不出政務官會絕對優於熟門熟路的所謂技術官僚,反而淪為競選"前金後謝"的賄選。
7.
a.如除副總統外另設總理的話,須從原各部會一級最多至二級事務官中遴選,總統向國會報備後任用及撤換,不得以其政黨色彩為依據,以建立專業中立的文官體系,並消除多年政務官和事務官間的矛盾,亦間接斷絕從民間遴選之路,使有志者更願經國家考試進入公務員系統,培養更多優秀事務官。
b.總理應隨總統任期,如中途遭撤換,除重大舞弊、刑事定讞外得重行歸建。
8.
a.總統兼任三軍統帥,參謀總長為總統外之國軍最高級別,由國軍現役不論軍種之最高軍階中年紀最長者擔任,使政、軍權分立,亦免軍權擴張。但總統得隨時撤換之,並由上述資格次之者接任,任期隨總統任期。
b.總統任內行使該撤換權不得超過三次。
9.
a.司法院下設警務署、獄政署等一級單位,由院長舉薦,報請國會同意後任命之。
b.院長及所屬單位首長均由院內或單位內在院會或大會中推選及罷免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但可隔屆競選並不限次數,但以75歲為參選上限。
c.院長隨時得因總統及國會要求備詢,並每年提交書面報告及編列預算審核。
10. 公營事業單位負責人均由該單位內自行推舉三人,交總理圈選擔任,但總理不得干與、變更或指派人選。
11. 原監察院撤銷,除可以精簡外也免與司法院有過多重疊,其職權在憲法法庭和司法院已可涵蓋。
12.
a.中華民國有效管理區域只設台北一個直轄市,最多加一個高雄,小小台灣設六都,除了排擠預算‘削弱其他非直轄市外,看不出效能。
b.其他地區則有市即無縣、有縣即無市;縣即為最低地方政府;里為唯一基層組織。
13.
a,廢除鄰長、村鄉長、區長等職,僅保留里長。里長由該里選民選出,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但可隔屆再選並不限次數。里長即當然縣市議員,以該里里民為主要服務對象,並由里長組成縣市議會。
b.縣市議會為該地方之最高民意機構,但其決議不得和國會決議相左。
c.縣市長被選資格為該縣市未在學居民;年齡介23歲至75歲之間,只要有意願無需其他條件。任期均為四年不得連任,但可隔屆再選並不限次數;里長資格除須為該里居民外其他同縣市長。
14.選舉制度
a.合格選民指年滿23歲至75歲、非在學人士為限(我國選舉年齡本來就是23歲,但每每見學生參與政治活動?)。
b.凡在學生不論年齡均不具選舉及被選舉資格(包括休學),並不得參與政治場合及活動。我們較耳熟能詳的例如"五四運動"中的學生運動、"太陽花學運"或國外的"光州學運"、"反越戰運動"、“六四學運”等等都是前車之鑑。
c.縣市長、縣市議員、里長選舉為同一天,並訂於總統任期之中期,稱為地方選舉或中期選舉;國會議員選舉和總統選舉同一天,稱為中央選舉或大選。
d.任何參加民選職務不得在任滿前帶職再參選其他職務。
15.稅制改革
a.所有交易、服務、勞務等均需開立統一發票,取消所謂估核制,並對營業額未達標準者訂定退稅標準。使稅務簡單化、公平透明化,各行各業均統一報稅並有合理的退稅制度。不但可減少逃漏稅,亦大大增加稅基、避免估核等人為不贓。
b.唯一免付稅金者(仍須開立統一發票)為未經加工之生鮮食品買賣,例如未經加工之米、菜、水果等農、魚、畜牧產品。然除農、漁民可納入個人所得稅制外,其餘不論個人生產或勞務均以營利事業體視之(間接也是鼓勵規模經濟、上下游合力之效率分工)。
c.人民在任何支付時有義務要求對方給付發票,包括金融服務。未開立發票視同逃漏稅,買賣雙方同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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